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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取得商标使用费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注册在广州市,持有某商标专利,每月向多家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一直按“其他服务业——商标使用费”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我公司是继续将这部分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其他服务业——商标使用费”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还是作为转让商权使用权收入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参照《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专刊〉(二)——应税范围专辑的通知》(纳服〔2012〕16号)规定,转让商标(品牌)使用权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按服务类型划分到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应将转让商权使用权收入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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