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合肥市工商局发布了2013年度网络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花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3年8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蜀山公安分局联合执法,一举端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窝点,查获涉嫌假冒“我的美丽日记”、“香奈儿”等品牌化妆品万余盒(件),案值初步估值过百万元。该案历时较长,消费者多次投诉,网店经营者行踪隐密,利用虚假身份经营多家网店,故意隐藏快递的发货及退货地址,销售品牌化妆品网页标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很大。执法人员对其信息进行梳理,并进行长期跟踪调查,终于摸清情况,将其经营点及仓库全部查获,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从千里之外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因查获的假冒商品案值大,涉嫌犯罪,已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王某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3年5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举报,某网店销售的品牌白酒是假酒,且销量大,但网店经营地址不详。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蹲点摸排,掌握了网店的经营地址等线索,依法对该网店位于陈村路某居民房宿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6个知名品牌的白酒。经酒厂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各品牌白酒均为假冒白酒。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各类侵权白酒514瓶,并罚款6620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12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网上商城销售的鹅绒被含绒量与其网页宣传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该公司仓库和网上商城办公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发货点的羽绒床上用品涉嫌为不合格商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将其涉嫌不合格的羽绒被等商品实施查封和扣押。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结果显示鹅绒含量不足。当事人在网页宣称是白鹅绒羽绒被,但商品标识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夸大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1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咨询,询问某网站是否与12315合作进行展销活动。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网站的线上线下宣传进行了调查,发现网站经营者利用工商红盾徽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标识进行宣传,并在网页中称“邀请全市各大主流媒体、律师、行业协会、工商局等到场监督”。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其利用广告、家装选购手册、宣传单页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与活动有关,欺骗误导消费者。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某医院违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13年8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举报,某医院网站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网页上宣传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治愈率等诊疗效果、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且使用了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当事人网页内容“万例手术无事故投诉”的宣传严重夸大,医院的荣誉和资质也与事实不符,误导欺骗了患者。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13年1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天猫网某保健食品专营店涉嫌出售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对该网店位于史河路的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纤减肥胶囊”及“BB瘦”等保健食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因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将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保健食品予以扣押。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147盒,没收违法所得4606元,并罚款178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7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执法人员网上巡查时发现某网店销售的服装宣称品牌来自英国,并与英国某公司合作。执法人员对该网店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服装吊牌上印制了“英国XXX(品牌名称)”并标注了企业名称。经调查,该品牌持有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该品牌中文注册商标,并注册了英国某公司,但该品牌服饰均在中国国内生产并销售,并未在英国等其他国家销售,且未能提供英国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当事人自行注册商标及英国公司,通过商标授权的形式,对商品品牌来源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品牌是来自英国,误导了消费者。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2012年11月,合肥工商网监分局接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天猫网某食品旗舰店,涉嫌冒用认证标志。执法人员对该网店位于胜利路某小区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地点为方便本地客户购买,设点展示部分商品并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分支机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销售葛根粉、茶油等6207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符秀云)
标签:合肥市工商局 315消费者权益日 打假维权
编辑:曹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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